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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原 告 梁蘇金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張雅婷律師被 告 黃信勲

黃奇智黃盈珍黃婷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4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