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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號再審聲請人 張志豪

張躍騰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高啟超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3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則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