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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41號原 告 高偉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被 告 李季卿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訂定買賣本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8月6日113年度補字第154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9,600元。嗣原告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058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抗字第167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9,6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訂定買賣本約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