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 告 陳嘉安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被 告 圓通世家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民國113年4月28日圓通世家公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決議。核其聲明性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