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謝楊双鳳訴訟代理人 温鍇丞律師複 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被 告 謝孟璋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成公司)之股份2,320股(下稱系爭股份)返還原告,查永成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額,本院參酌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為購買系爭股份而匯款新臺幣(下同)232萬元予原告,並提出存摺明細影本為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