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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劉俐伶

李宏紳劉月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簡佑霖律師吳巧瑀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礽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