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 告 王俊迪訴訟代理人 鐘晨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子涵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4,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