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原 告 崔嘉祐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被 告 張紘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