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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劉麗蘭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珈民橡膠實業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