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 告 張祐翔
周佑昇陳育仁呂紹良呂紹鼎許學法被 告 奧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蔡明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