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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39號原 告 勵捷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祐宸被 告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訂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給付訂金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