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7號原 告 羅玉嬌被 告 黃明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