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27號原 告 簡羽麟被 告 李莊貴
李莊錦李宥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請求標的即不動產之交易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