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1號原 告 沈珮薇上列原告與被告揚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暨其所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合稱系爭不動產),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9年北中地登字第374690號收件,以設定為登記原因,於民國89年9月20日辦理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由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以89年北中地登字第374690號收件,以設定為登記原因,於89年9月20日辦理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查本件訴之聲明雖有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別,惟核均屬債權擔保而涉訟,應認訴訟利益同一(即依原告主張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方有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之利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2,5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約為1,424萬3,500元(計算式:93.40㎡×152,500元/㎡=14,243,500元),未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