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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7號聲 請 人 肖玗杋代 理 人 黃建閔律師相 對 人 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南南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得廣鉅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