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李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陳秀粉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號聲 請 人 李俊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陳秀粉間,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