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謝坤霖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淑珠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0,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