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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蕭又瑋被 告 林秀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有原告以民事陳報狀提出之SUM汽車網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