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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余美瑩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聚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