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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 告 陳文良 (指定送達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被 告 晶鑽遇見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被 告 王薪豪

宋柔蓉林玫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晶鑽遇見幸福社區於民國113年3月10日召開第二屆重開議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起訴狀附表議案第一至九案),應予撤銷。二、確認晶鑽遇見幸福社區於113年3月10日選舉產生之第二屆管理委員會之候補管理委員宋柔蓉、林玫伶當選無效。三、確認晶鑽遇見幸福社區於113年3月10日公告第二屆管理委員被告王薪豪,與晶鑽遇見幸福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第二屆管理委員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3=49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