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林蔚吟被 告 彭子泉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 告 林蔚吟被 告 彭子泉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