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 告 顏楷洋
吳宇涵被 告 孫永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所有信託於第三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撤銷信託行為,並為塗銷信託之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8萬3,8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6 土地面積545㎡×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09,000元/㎡×權利範圍1/6=18,984,167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18 土地面積12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7,000元/㎡×權利範圍1/18=1,199,667元 合計 20,183,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