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 告 張勝南即嵐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8,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