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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4號聲請人 許貽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慧貞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