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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 告 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8萬42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萬50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45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