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75號聲 請 人 李俊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窓明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