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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秋菊、鄭麗美、鄭國同、鄭德發、葉德財、葉德明、葉秀鳳、葉秀蘭、葉香梅、鄭貴珠、鄭德進、鄭美玉、鄭德福、鄭德山、楊佳蓉、許重六、許仕杰、鄭竣庭、李鐵梅、李詠哲、鄭釧源、鄭婉怡、鄭柔廷、鄭依芯、徐清香、鄭雨璇、鄭子豪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楊雅萍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