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號聲 請 人 江承諺(兼黃政豐之承受訴訟人)
江東榮黃嘉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建忠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