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被 告 林玉珊
林玉珮林玉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林玉珊有新臺幣(下同)519,597元之債權,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林玉珊為訴外人黃杏娥之繼承人,本得共同繼承黃杏娥遺留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236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卻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辦理分割登記予被告林玉珮,致有害及其債權為由,聲明撤銷被告等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所有移轉登記等語。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二者價額較低者為斷。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519,597元,被告林玉珊應繼分為系爭不動產三分之一潛在應有部分,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22,432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被告林玉珊應繼分價額為3,529,715元(計算式:96.45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122,432元×1/3),顯較原告主張之債權為鉅,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9,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