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6號原 告 王郁雯被 告 陳怡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9,085元(計算式:329,085元+100萬元=1,329,0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