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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0號原 告 周耔玗原 告 吳山駿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複 代理 人 巫政澔律師被 告 白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別賠償新臺幣(下同)800,000元、300,000元並將監視器拆除,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拆除監視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