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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原 告 江玉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687/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核其性質形同係就系爭土地為塗銷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9,820元【計算式:31,456×8,430.07×15687/0000000=4,159,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