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0號原 告 張益昌被 告 胡正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