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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原 告 月德合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月昭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被 告 昱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70,6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