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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 告 蔡萓槿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92,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20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