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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2號聲 請 人 蘇志宏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