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6號聲 請 人 高水仙相 對 人 賴濟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