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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22號原 告 詹秀鳳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秀琴等二人間請求同意實物抵繳遺產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原告對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40號裁定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97,215元確定。是依本件核定確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