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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0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 告 張夢梵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律師被 告 林芳誼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原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