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3號原 告 景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筱婷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被 告 莊倩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7,3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