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許倉傑訴訟代理人 王騰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宜玲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1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