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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6號原 告 許嘉真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叔平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次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00元,面積為5,330.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分之1),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萬7,860元(計算式:1,800×5,

330.24×1/3=3,198,1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繼承人蕭叔平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裁判日期:202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