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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88號原 告 興億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貽誠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78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