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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李婇茗被 告 林仁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零陸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間之信託契約已屆期而消滅,故請求被告將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算基礎。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萬2,000元,核原告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7萬9,160元(計算式如附表)。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7萬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2,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價值 (新臺幣) 1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58、359、360地號土地) 1,490 200分之30 33,972,000元 2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3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4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5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6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7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8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357、360地號土地) 21.60 200分之30 492,480元 9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7 200分之30 615,600元 10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7 200分之30 615,600元 11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4.75 200分之30 564,300元 12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暨坐落同地段356地號土地) 24.75 200分之30 564,300元 總價 39,779,160元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