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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陳明軍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胡永豐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日期: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