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代 理 人 陳怡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勝修間請求發還保證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