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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0號原 告 卓王寶桂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錦坤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抵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