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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2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7號原 告 陳如螢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林淑惠間請求履行和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等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