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 告 黃金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洋染整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20萬11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247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7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