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58號原 告 林財印
謝添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附表所示「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2,為原告林財印及林國真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㈡確認附表所示「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2,為原告謝添富及謝生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值計算,又參酌鄰近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參以原告陳報浮覆後面積約為10平方公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